江西省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晓波受贿案一审开庭


(资料图片)

8月3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晓波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刘晓波在担任石城县政府副县长,石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县长,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刘晓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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